註1:當日額度上限依設質定存金額乘以前一日結帳匯率,再乘以80%計算,若有超額動用部份另計收超額利息。
註2:質押額度之超額利率年利率,按本行所定之質押年利率加計3.2%計算之。
3.2. 本行得隨時通知或於本行網站公告可接受質押之定存幣別、額度或利率等相關規定。
4. 利息計算及收取:新臺幣定存質押帳戶之利息,依一年365天為計息基礎,並以實際質押日數計算,每月最後一個工作天由本行結算 一次。如前述質押利息之計算基礎改變,本行將隨時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於本行網站公告之。申請人同意授權本行得自申請人質押 帳戶中逕行扣除質押利息,若該帳戶中之存款餘額不足時,則應視為動支質押額度,並以對帳單方式通知申請人。若申請人動支之借款超過相關之質押額度,本行並有權就超額部份,另計收超額利息。質押額度之超額利率年利率,按本行所定之質押年利率加計3.2% 計算之。
5. 本行就質押額度得隨時因本行之授信政策而調整,如有調整本行將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於本行網站公告之。如調整後立約人有超過 質押額度者,立約人應立即以現金償還超過部分,或增加定存設質以補足超額之額度。如經通知後第7個工作日(含)起仍未清償時, 本行即有權依第6點約定處理。另外外匯市場變動激烈時,本行得暫停辦理。
6. 擔保維持率:
6.1. 質押擔保維持率應維持120%以上。如有不足,申請人於接獲本行通知後,應於規定期間內補足應繳差額或增加定存設質,如經通 知後仍未補足時,本行即有權依第7點約定處理。本行得依本行授信政策調整擔保維持率及決定擔保維持率不足時應補足差額之計 算。如本行認為有調整擔保維持率之必要,本行將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於本行網站公告之。
6.2. 償還超額款項範例:客戶林先生於7月1日將其名下10萬美元,質押擔保新臺幣借款 (匯率新臺幣31.5元兌換1美元),成數為設質定 存之80%,其質押額度上限為新臺幣252萬元(10萬美元*31.5*80%)。假設7月5日林先生已動用新臺幣252萬元,依前一日匯率新 臺幣31.25元兌換1美元計算,其質押額度上限降至新臺幣250萬元(10萬美元 *31.25*80%),因此產生新臺幣2萬元超額使用。林先生應於當日償還超額款項或增加定存設質,避免產生超額利息。
7. 還款及加速條款:
7.1. 任何時候申請人已動支之額度及未清償之應付利息合計不得逾相關之質押額度,如發生違反前述情形且經本行通知後未在規定期 限內償還超額款項時,申請人所有質押金額視為全部到期,本行並得逕將設定質權之定存存款抵銷沖償質押利息後再行沖償本金, 如有不足,申請人應立即清償,並授權本行得自申請人開立於本行之各存款帳戶(不論種類及幣別)中逕行扣抵之,抵扣順序依次為 同幣別活存,他幣別活存(順序為活存利率低至高) ,他幣別定存(順序為定存利率低至高) ,並以對帳單方式通知申請人。
7.2. 申請人於動支使用質押額度後,得隨時清償,並自本行入帳時發生清償之效力。
7.3. 申請人如欲提領、解除質押之定存或取消質權之設定,應先償還尚未清償之本金、利息及其他應付費用。
7.4. 如有下列任一情形發生時,申請人立即喪失期限利益,質押債務即視為立即全部到期,本行無須另行通知或催告,本行得逕向申 請人請求清償全部質押債務:
a.發生本行認為足以影響申請人償付能力之事故或立約人受破產宣告、禁治產宣告、申請人之財產將或已被查封、強制執行、假 扣押、假處分、受行政執行或其他司法處分、行政處分之制裁或執行時。
b.申請人死亡之時。
c.申請人所簽發之票據發生退票或票據交換所宣告申請人為拒絕往來戶、或有不能履行其主債務、保證或其他一切債務之虞時。
d.申請人未依約清償其對本行之債務,或發生其他違反總約定書所應遵守之事項時。
e.申請人未依約履行其對他人之其他各項債務時。
f.申請人提交本行之身分證明或其他文件內容有不實或隱匿之行為或其他違反誠信之事項經本行查覺時。
g.申請人有利用設質定存,質押額度或質押帳戶從事不法或有違公序良俗之活動,經本行查覺者。
7.5. 申請人設質予本行之所有定期存款,不論其提供先後,均係申請人對本行現在與過去所負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包 括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墊款及任何應付費用)之總擔保;且處分擔保物所得之款項,其抵充或抵償之債務內容及先 後順序均在法律允許之範圍內由本行自行決定之。